關於107/10/18-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 https://goo.gl/Auy2s6
此篇係針對營業人於一定漏稅金額之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之前提下,經依行為罰裁處最高限額100萬元罰鍰。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是否會影響裁處金額,為免產生混淆,乃臚列不同情況裁罰金額之計算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因係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例如:A公司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00萬元,應補徵營業稅額150萬元,就A公司有無累積留抵稅額及是否於裁罰前已補繳稅款不同,列表說明如下: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疏忽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才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