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7/10/18-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 https://goo.gl/Auy2s6
此篇
係針對營業人於一定漏稅金額之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之前提下,經依行為罰裁處最高限額100萬元罰鍰。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是否會影響裁處金額,為免產生混淆,乃臚列不同情況裁罰金額之計算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因係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例如:A公司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00萬元,應補徵營業稅額150萬元,就A公司有無累積留抵稅額及是否於裁罰前已補繳稅款不同,列表說明如下: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疏忽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才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