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地球暖化程度嚴重,發展節能交通工具產業為世界趨勢,財政部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意願,修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雖不予免徵,但仍享有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的優惠。該項貨物稅減免將有助於提高民眾購買之誘因,進而提升我國電動車輛之普及率,並促進我國智慧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