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某公司詢問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哪些租稅優惠措施?又從事何種工作可以適用?需向誰提出申請?
企業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並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的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營利事業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欲將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