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購買綠能電動車輛,以達節能減碳目的,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完稅價格在140萬元以下免徵貨物稅,超過140萬元部分雖不予以免徵,但仍可享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之優惠。

【舉例說明】
以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240萬元為例,原本應負擔貨物稅36萬元(240萬元*30%*1/2=36萬元),因適用上開減免規定,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免徵貨物稅,超過100萬元之金額依規定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減免後實際負擔稅負為15萬元〔(240萬元-140萬元)*30%*1/2〕,可享減免貨物稅21萬元。


特別提醒,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免徵貨物稅的優惠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請消費者多多把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