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降低環境污染來源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鼓勵消費者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於貨物稅條例中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申請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至於消費者拿到上述汰舊換新的貨物稅退稅款,該如何申報納稅,常使納稅人產生困惑。

上述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若領取人為個人,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100%,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因此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但若領取人為營利事業,則該筆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因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將取得的退稅款全部轉交給消費者,其性質屬代收代付,並沒有銷貨折讓問題,也無所得課稅問題。

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的優惠期間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共計5年,如有換車需求者,得好好把握機會;另外營利事業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也要記得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而造成補稅處罰等影響權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