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來電詢問,因收銀員忘記更換使用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致107年9月1日銷貨時仍開立107年7-8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發票没辦法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營業人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7年7-8月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7年9-10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倘經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特別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份月初時,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為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慎誤用前期發票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如有漏報繳情形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