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

一、銷售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

以上皆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課徵範圍,倘個人出售之房地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其房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之計算式如下:

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或損失)=出售時成交價格-取得成本(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
甲君的父親於105年3月1日贈與A房地予甲君,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各為50萬元及150萬元,嗣後甲君於107年7月1日以總價500萬元出售該筆房地,此時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10%,甲君改良及移轉A房地而支付的費用計8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70萬元,則甲君107年7月1日出售A房地之課稅所得為130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5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220萬元【(50萬元+150萬元)*110%】-改良及移轉A房地而支付的費用8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70萬元〕。


特別提醒,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因未依限辦理申報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