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如遭受火災損失而領有保險賠償者,應將保險賠償收入全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總額-其他收入」欄項,不得以減除其損失後之餘額列報,以免造成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案件,係經營其他合成樹酯及塑膠製造、行業代號1841-99、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60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200萬元及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08萬元〔(1,600萬元+200萬元)×6%〕。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廠房遭受祝融之災,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取得保險賠償收入1,200萬元及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1,000萬元,未依規定於申報書內分別全額列報其他收入1,200萬元及災害損失1,000萬元,卻誤將上開保險賠償收入與災害損失之差額200萬元列報非營業收入總額-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1,600萬元+1,200萬元)×6%-108萬元〕,經國稅局補稅10萬餘元及處罰鍰6萬餘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者,若有發生類此保險賠償收入及災害損失,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保險賠償收入全額列報於「非營業收入總額-其他收入」欄項,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賠償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