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來電詢問,發現以前的銷貨交易未依時限開立發票,應如何補救?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而該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發現漏開並補開以前銷貨交易發票,應於補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原漏開所屬期別,並立即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原所屬期別之銷售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亦應在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