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營業人詢問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以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謂銷售勞務,係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如屬律師之專業性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非屬專業性勞務者,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向外國執行業務者購買勞務,應區分是否屬專業性勞務,如非屬專業性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