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前揭72萬元係屬「定額免稅」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並公告,100年至102年間發生之繼承案件已調整並公告為80萬元,103年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則調整並公告為89萬元,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例如汽、機車等,其價值超過「免稅限額」而未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者,若屬應稅案件將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度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屬應稅案件,惟漏未申報車輛3台價值合計160萬元,經減除不計入遺產總額89萬元之部分,核定乙君短漏報遺產總額71萬元(160萬元-89萬元),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4倍之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