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不少營業人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可以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營業稅,而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稅負。
進一步說明,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致部分營業人在銷售房地時會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來規避稅負。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並無排除營業稅法第17條之適用,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時,國稅局仍得參照同業情形或銀行鑑價等相關時價資料認定其銷售額,並調整補徵營業稅。 特別提醒,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