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此與一般土地買賣有別,類似投資之性質,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舉例說明】
甲君102年參與台南市一宗土地重劃案,與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契約提供開發資金900萬元,該土地於107年3月重劃完成,甲君取得一筆抵費地,登記取得日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為1,000萬元,高於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50萬元,甲君應以重劃後評議地價1,000萬元減除出資額900萬元,及其他必要費用20萬元後之餘額80萬元列報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類此案件出資者普遍誤認為其係單純預購土地行為而忽略投資本質,該局呼籲,個人出資者如取得抵費地而有所得,應記得申報登記取得抵費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