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迄今已逾2年,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課稅所得為零或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進一步說明,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除出售的土地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辦理申報外,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將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