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俾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107/09/27-信託契約之受託人應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每年1月3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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