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給文化創意產業,最高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

進一步說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實施後,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的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捐贈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或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如此一來就可以在捐贈總額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的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明】
甲公司明於107年8月捐贈台東地區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採曆年制的甲公司,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也就是108年1月底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文件,就能適用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