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時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經營使用發票之獨資、合夥商號,還要申報繳納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為簡化稅政,107年2月7日配合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獨資、合夥組織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以「營利所得」歸課出資人綜合所得稅。如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也適用新規定。
【舉例說明】
甲獨資商號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僅須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計得30萬元,無須繳納營所稅,但出資人須依規定將該3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另有乙獨資商號於107年1月31日註銷,107年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分別計算決、清算所得30萬元、15萬元,亦無須繳納營所稅,但該商號出資人應將該決、清算所得列為其個人之營利所得45萬元,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合併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