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即將對轄區內10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移轉訂價案件進行查核作業。
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所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連續3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證,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受補稅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