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7)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由地方稅稽徵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手機信用卡或行動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另利用信用卡繳稅者,各發卡機構服務費收取標準不一,詳情請洽各發卡機構。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以從行車執照之記載來分辨車輛係自用或營業用。一般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但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公車及計程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應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未於今年12月31日前繳清107年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倘於108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署提醒車主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