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或變更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如未滿九個月,當年度免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但前述年終免予調整規定,並不適用於當年度由兼營營業人身分轉變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之情形,該等營業人仍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依規定辦理調整。


【舉例說明】

乙兼營營業人107年7月1日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變更身分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應於107年5-6月期報繳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變更身分為專營者,應於變更前最後一期,依規定辦理調整,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如果有一時疏忽發生違漏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快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