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股東李君來電詢問,公司被命令解散,他卻因公司欠稅收到被限制出境之公文書,感到非常錯愕,因其持股微小又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被限制出境,該如何解套?


公司解散或被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登記者,依規定必須辦理清算,在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嗣後若公司之欠稅達應限制負責人出境標準時,稅捐機關則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進一步說明,A有限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期間,因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李君既為A有限公司之股東即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又A公司欠稅達到應限制出境之規定,國稅局限制李君出境並無違誤。


依公司法規定李君可與其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持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之函文,向國稅局申請改以選任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若欲申請解除清算人之限制出境,仍須俟公司繳清全數稅款始可辦理。公司進入清算期間,應儘速推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並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