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後續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再變更情形時,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期間仍以4年為限。

【舉例說明】

甲大學會計年度為非曆年制,105年度(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結算申報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大學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計畫保留於106年度使用,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後該大學因故未能依原保留計畫使用期限(即106年度)使用完竣,該大學最遲應於107年10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結餘款最後使用年度不得超過109年度。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如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符免稅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