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該部分財產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生存配偶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