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增僱員工薪資額外加計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進一步說明,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餽贈禮品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其他費用。【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其支出對價所創造之收入,已全數貢獻(直接或間接)營利事業,且符合費用認列之真實、必要及合理性.....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某貿易公司會計陳先生詢問:公司外銷貨物之報關日為104年12月30日,惟105年1月初才運送貨物至國外,交貨予客戶並收取貨款,則該筆外銷收入究應認列在哪一年度?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
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得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