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增僱員工薪資額外加計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進一步說明,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除原來的增僱本國籍員工加成減除外,自105年度起適用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則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提醒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忘了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