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部分業者為降低經營成本,自大陸或越南地區申報進口貨物再轉售之情形日漸普遍。部分進口業者為規避稅負,除於申報進口時,以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方式規避關税外,更因其進口貨物之成本已較國內貨物成本為低,若依國內市場交易價格出售,將會產生大額之利潤,部分業者乃利用關係企業間之安排致虛增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方式,以達到其逃漏稅之目的。
【舉例說明】
國稅局最近依據通報資料查獲國內甲公司自越南進口商品,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外,並利用銷售個人消費者或小規模營業人時,以短、漏開統一發票方式,逃漏銷售額4,350萬餘元,而遭補稅並處罰鍰,計469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內地稅與關稅主管機關對於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異常案件,訂有通報機制,相關進口業者應覈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如涉有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漏報銷售額或虛增營業成本之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