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
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自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於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除符合下列3種情形外,不論.....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8月6日出售移轉其於10.....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前因多次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僅得將該次納稅義務人繼承案件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101年4月10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05年1月.....
納稅義務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