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自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於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除符合下列3種情形外,不論盈虧,都要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繳納收據正本(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以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