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8月6日出售移轉其於105年5月5日買賣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知虧本出售房地應申報,而稽徵機關未事先通知其辦理申報亦有瑕疵,逕予處罰實不合理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此由所得稅法未將輔導申報機制訂為裁罰前置程序可自明,甲君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尚難以稽徵機關未通知申報而卸免行政處罰之責等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