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