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如前揭交易(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現行最高稅率45%)。
【舉例說明】父親於101年8月1日購入A房地,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房地由女兒小玲繼承,而小玲於107年8月1日出售A房地,此時小玲繼承之A房地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玲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原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倘小玲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共6年)符合前開自住房地條件且採房地合一新制較有利時,亦可選擇新制並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課稅所得額為0元、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請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