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之起算日不同。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課處分而申請復查,與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相關行政救濟期間之起算並不相同,應注意區分,避免影響救濟權益。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採.....
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仍不得撤回執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某一所得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案件,於稅捐核課期間內,可能因查核時點及查核項目不同,作成數個行政處分,而同一所得年度每次行政處分之補徵稅額,係減除上次核定數(或申報數),就差額部分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