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鋒面影響,豪大雨來襲對北部地區造成災害,受災之納稅義務人請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進行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納稅義務人因風災或水災等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另損失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列舉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如有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核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