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產製廠商除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菸酒稅是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故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應以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有數個工廠,應分別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分別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舉例說明】

甲公司在台南市設立A酒廠,並於開始產製酒品前向當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之後,又於屏東縣增設B酒廠產製酒品,甲公司仍應依菸酒稅法規定,填具B酒廠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揭資料,向B酒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廠商登記,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稅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