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過世,死亡時甲君與其配偶乙君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甲君遺產稅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僅能申報乙君1人618萬元,被繼承人甲君本人則不得扣除。
本項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病患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至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被繼承人本人,因已往生而無從適用,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補充說明,遺產稅規定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綜合所得稅規定有所不同,兩者所適用扣除對象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扣除金額表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