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對政府捐贈得全數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該捐贈直接挹注各級政府部門,具有彌補政府預算不足及發揮政府職能之功能,而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係代表中央或地方政府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立,並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監督機關之監督以確保該公共事務之履行,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捐贈,均可全數列報減除費用或損失,具有與捐贈政府相同之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