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詢問,向地主租用土地,並以公司名義在該地興建廠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不拆除房屋而歸地主所有,要辦理扣繳申報嗎?
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興建房屋,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房屋交付給地主,無論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都應認係承租土地的對價,屬一次交付租金性質,應按該房屋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實際取得年度的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進一步說明,公司給付年度是以租賃契約屆滿日之年度為準,若公司是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則應以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管理使用年度為準。至於房屋時價之認定,是以該房屋的帳面金額,也就是原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的改良、修繕費用等,減除租賃期間累計折舊後的餘額,作為地主的租賃收入,不過,如果公司未能提出房屋的帳載餘額或其餘額顯較市價偏低時,就以給付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如有上述收受承租人交付地上物時,別忘了將將該租金收入併計當年度所得,以免遭補稅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