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符合規定免辦暫繳之情形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107年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期間內完成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則比照曆年制推算申報期間。又營利事業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半數計算暫繳稅款,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即完成暫繳申報,免再填寫相關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進一步說明,「免辦暫繳」之情形,包括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另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