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遇假日則順延1日)辦理暫繳申報,其方式有2種:預估暫繳及試算暫繳。
採預估暫繳者: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2分之1繳納暫繳稅額並申報,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暫繳申報,如逾期未辦理申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6年9月份未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自行繳納稅款,且該公司逾106年10月31日未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本局按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200,000元之2分之1,核定應補暫繳稅額100,000元,及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已於106年11月6日合法送達,該繳款書限繳迄日為106年11月30日,該局以甲公司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加徵滯納金15,000元(100,000×15%),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採試算暫繳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倘當年度公司獲利不如前一年度,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特別提醒,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份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