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且在中華民國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2018年9月1日至10月1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款。
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暫繳稅額」係指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然而,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除此之外,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納稅人如有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即能夠透過稅務網站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透過電子系統繳納,和使用現金或支票於當地銀行繳納,如未超過20,000元,可利用便利商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