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來電表示其為經營網路購物,去年10月辦妥獨資商號的商業登記及領用統一發票等程序後,已於今年5月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前陣子聽朋友提到9月份還要再申報所得稅,對相關規定感到疑惑。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但若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依同法第69條第3款之規定,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張先生所經營的營利事業是獨資商號,故依前開規定,在今年9月不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