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7年9月1日開始受理,除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外,需要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該在10月1日前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一)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之營利事業。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7年上半年新開業者。
(五)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的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