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繳納或辦理暫繳申報期間: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107年9月30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7年10月1日)

二、暫繳稅額計算:營利事業按上(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可採現金繳稅(金融機構或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在便利商店繳納)外,尚可採轉帳繳稅方式,分別係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存款帳戶繳稅等。

三、營利事業若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事宜。易言之,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繳納暫繳稅款,不需辦理暫繳申報。

四、試算暫繳: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7年度稅率為18%。

五、使用Windows XP及VISTA以下版本作業系統者請注意:配合國際標準組織對網路傳輸安全要求及提供您安心之網路傳輸環境,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已於107年6月26日停用TLS V1.0及3DES加密通訊協定,建請將電腦作業系統升級至Windows 7(含)以上版本,以避免無法完成報繳稅服務。


營利事業除免繳納暫繳稅款或申請延(分)期繳納者外,未在10月1日以前繳納107年度暫繳稅款,而於107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2日起至其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7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