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供他人作營業使用,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間將房屋出租予配偶經營之A公司營業使用,雖已依A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惟經國稅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設算調增租賃所得。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出租予配偶經營之公司,僅象徵性收取一點租金,國稅局設算租金過高云云,申請復查遭駁回確定。


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係採收付實現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基於課稅公平,避免出租人及承租人刻意約定偏低之租金,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提醒民眾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