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核對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相符。
二、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三、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五、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六、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單可以便利雙方交易往來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為維護自身權益,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