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資者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抵費地之取得及價值,具有不確定之風險及利潤報酬,類似投資性質,出資者所賺取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取得「現金」或「實物」所得,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故出資者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性質屬實物所得),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所屬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107/08/18-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屬實物所得性質,應列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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