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來電詢問,持法院核發的拍賣抵押物裁定是否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雖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執行名義,惟其係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尚不得逕對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債權人如持上述執行名義,不能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