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為保全稅捐維護公眾利益,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後,該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提供相當欠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其擔保品的價值估算得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得提供自己或第三人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而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的估價原則,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但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可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均由稽徵機關分按房屋、土地的房屋現值或公告土地現值加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若認為該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該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