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車上裝有糖尿病病患照護服務之特殊裝置,且車身漆有單位名銜及「糖尿病照護專車」字樣之特種車輛,准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3項第2款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指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有關糖尿病照護專車,參據衛生福利部說明,該車輛使用目的係為巡迴偏鄉,提供糖尿病病人醫療服務之用;其設備安裝固定式血脂蛋白檢測儀、醣化血色素儀、診療桌、間接眼底鏡、氣動式眼壓機及足部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係為提供糖尿病病人照護之用。該車輛將配合衛生所糖尿病門診時段,由眼科醫師等專業人員操作相關儀器,提供糖尿病病人照護服務,認屬「公共衛生目的」用途。因此財政部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前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稅車輛,如事後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由政府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如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者,除補徵稅款外,應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