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140萬元部分,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

自106年1月28日起至財政部發布本令(107年7月4日)止,是類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自發布日(107年7月4日)起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